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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2018-06-29    来源:政研室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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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9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1.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3.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4.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5.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7.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8.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立若干业务机构。

    1、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外事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简报。负责承办上级检察院交办事项及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和院内外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管理全市检察机关计划财务装备工作。负责院机关的财务管理、装备管理、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2、第一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除第二、三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3、第二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4、第三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市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和第四检察部直接受理侦查后移送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5、第四检察部(驻监狱检察室、驻看守所检察室)。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6、第五检察部。负责办理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7、第六检察部。负责办理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市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行政申诉和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8、第七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9、第八检察部。负责受理向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内的信访维稳工作。

    10、综合业务部。负责对本院办理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负责接待辩护人、公诉代理人。组织指导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结合司法实践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承办有关检察工作法律、法规议案的征询意见工作。负责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负责承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11、检务保障部(法警支队)。负责办案警务保障和机关办公警务保障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管理工作。负责协助配置、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信息化工作和检察技术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承担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实施、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安全工作,承担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委托的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和技术协助工作。

    12、检务督察部。负责对市、县(市、区)两级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决定情况进行督察。承担内部审计工作。研究制定检务督察工作有关政策。

    13、政治部(机关党委)。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的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宣传工作。协同县(市、区)党委负责县(市、区)检察院除检察长外的其他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平时考核工作。承担有关机构编制、养老保险、劳动工资调配、奖励工作、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院机关的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奖励以及劳动工资管理等工作。负责院机关党的建设工作。负责院机关的新闻宣传工作和检察文化建设。负责院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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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研室